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主体的界定(抚养费纠纷起诉主体)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主题怎么界定
视下列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主体界定就显得尤为关键。
关于“未成年的子女”
《民法典》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明文规定了18周岁成年,那么18周岁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们理所当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其中有一个例外,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视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承担全部的民事义务。父母对于符合上面这种条件的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也就是没有必要付给他们抚养费。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误把父母一方的身份直接作为原告,认为孩子还小,作为其监护人就当然是原告,混淆了法律意义上原告独立主体地位与法定代理人之间的区别。因此,在立案或提交起诉书中一定要引起注意,否则有可能承担败诉或法院不予受理该案件。同时要注意区分是否能够独立地生活,自身是否有劳动收入和劳动能力。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94常识网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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