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遗产债权人利益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有哪些(侵害财产权的行为表现)

admin 2021-12-17 10:01:05

在产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基本上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能够作为继承标的的主要是公民的生活资料,因而遗产状况和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很简单。但是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和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公民个人的财富已有很大的增长,遗产继承的标的越来越大,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趋复杂。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甚至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第三人侵犯遗产债权人的情况越来越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在死亡前有计划恶意地转移、赠与财产,或者放弃债权。许多债务人在自杀或可预知的死亡来临之前,为了逃避债务、报复债权人,而将自己的财产秘密地转交给自己的亲属或第三人,并相互串通销毁有关证据,致使查证困难。在债务人一旦死亡后,造成没有遗产或遗产减少的假象。严格地讲,这种行为是债务人生前对债权人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债务人之死亡往往是精心安排的、可预知的或必然发生的事实,因而这种行为也可视为对遗产债权人的侵害行为。

2.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第三人(一般是被继承人的亲属)不通知遗产债权人而故意私自侵吞、瓜分遗产,或者不知道遗产债务的情况而过失分割遗产,或者对遗产疏于管理造成遗产价值减损从而客观上形成对遗产债权人的损害。

3.对本应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的,尤其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但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活动需要的债务,本应由家庭共同负担,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其他成员相互串通、作伪证把它推倒被继承人个人身上,当作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然后继承人抛弃继承,从而侵犯其他遗产债权人和家庭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4.该对特定的遗产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的,在继承时却按限定继承处理对待。我国继承法对特定条件下的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一般的继承法和实践,应当认为继承人应尽抚养义务而未尽致使被继承人生前生活困难而欠下的医疗费、生活费的清偿,不应以遗产总额为限,不足部分,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参见陶*晋总编,刘*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第558页。)否则,即侵害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5.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大于遗产债务时,继承人选择概括继承,将遗产同自己固有财产混合,在继承人财产状况不佳时,往往造成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清偿。

6.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不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遗产债务的清偿,或者对同一顺序的多个遗产债权人不平等地清偿,从而侵犯部分遗产债权人尤其是国家和集体组织的权利。

7.尽管遗产债务关系明确,但是各个继承人之间或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相互推诿、拖延清偿的。

上面罗列的行为,违背了权、义一致的原则,严重侵害了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来遗产债权人就面临着有限清偿的风险,上述行为往往使有限的补偿都得不到保障了,可谓雪上加霜;不仅如此,上述行为也不利于债务的及时清偿,使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经济流转和公民的生活,进而产生遗产继承纠纷,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在社会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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