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的赠予合同是否有效力(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admin 2021-12-17 10:36:02

法律咨询:

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孩子谢某某随原告王某生活。为了忘掉那段失败的婚姻,离婚后不久原告便将孩子改姓林。当谢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原告的做法有损他的尊严,因而停止了抚养费用的支付,至今已经拖欠抚养费用8000余元。原告在催讨抚养费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得知孩子改姓后即将名下的房产赠予给了他的弟弟,以致原告每次催讨,被告均以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用而拒付。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与其弟弟之间的赠予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律师回答:

被告将房产赠予其弟的行为属于以逃避法定义务为目的的赠予,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可以撤销,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赠予合同归于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上一篇:受赠人有什么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