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后妈生活六年被要求索要赡养费(法律对后妈赡养问题的处理)

admin 2021-12-17 11:00:54

王某某3岁的时候丧母,当年父亲就再娶了一个后妈。王某某9岁时,与后妈矛盾加深,被送到舅舅家抚养成年。如今王某某已经40多岁了,凭借自身努力成了高校女教授,却不想所谓的后妈竟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赡养费。近日,在法院的努力调解下,原本积怨已深的两人达成调解协议,王-燕一次性给付范某赡养费5000元,就赡养问题今后再无其他纠纷。

原告范某诉称,1973年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当时王某有一3岁的女儿叫王某某。现在范某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王某某一直没有对其尽到赡养义务,于是范某起诉要求王某某自1993年起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其生母赵某于1973年去世,范某是其继母。范某对其不好,经常虐待她,父亲也没有给她应有的父爱。就这样与范某生活了6年后,于1979年夏天开始,她就随舅舅一起生活,再未回过范某与王某的家里,更谈不上范某对其的抚养了,她们之间并没有形成继母女关系。就连亲生父亲也没有管过她,现在王某还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出庭控诉她,王某某表示十分痛苦。再者王某每月还有2000余元的退休金,范某并不存在生活困难情况,坚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鉴于范某与王某结婚时王某某年纪尚小,至1979年范某对王某某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故王某某应对范某适当尽赡养义务。考虑到这种情况,法院努力调解,给双方做通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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